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留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留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无法通知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 无法通知包括以下情形: 被拘留人无家属的; 与其家属无法取得联系的; 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阻碍的。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