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二十七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二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