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五百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五百二十六条 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五百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制作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户籍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等; (二) 案由及案件来源; (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被通缉或者死亡的情况;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及其要求等情况; (七) 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五百二十五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