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九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九十三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九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并责令犯罪嫌疑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以保证金方式担保的,应当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一次性将保证金存入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第九十二条 目录 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