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九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九十二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九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载明取保候审的期间、担保方式、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性质、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具体情况等,有针对性地责令其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第九十一条 目录 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