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拘传 第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八十四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拘传 第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 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内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第八十三条 目录 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