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五章 证据 第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六十五条 第五章 证据 第六十五条 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