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五章 证据 第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六十四条 第五章 证据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