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第五节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五节 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第五节 出席再审法庭 第四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四百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有争议的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 第四百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如果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参照本章第一节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参照本章第四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百五十三条 目录 第四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