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第九节 不起诉 第三百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三百八十七条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第九节 不起诉 第三百八十七条 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当递交申诉书,写明申诉理由。没有书写能力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其口头提出的申诉制作笔录。 第三百八十六条 目录 第三百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