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第六节 核准追诉 第三百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三百二十四条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第六节 核准追诉 第三百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开展必要的调查。经检察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同意核准追诉的意见,制作报请核准追诉案件报告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三百二十三条 目录 第三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