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第五节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第三百零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三百零六条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第五节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第三百零六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在本规则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延长二个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三百零五条 目录 第三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