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七章 案件受理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七章 案件受理 第一百六十四条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对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根据事实、法律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认为原案处理可能错误的,应当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办理;认为原案处理没有错误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诉人。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