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一百六十二条 控告、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

本院具有管辖权;

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控告、申诉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控告人、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控告、申诉,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

控告、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告知控告人、申诉人补齐。受理时间从控告人、申诉人补齐相关材料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