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经审查,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作出决定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有证据和其他材料的,应当附上相关材料。 第一百五十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