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三十条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曾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在危害国家安全、黑恶势力、恐怖活动、毒品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积极参加的;

其他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