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新的犯罪的;

扬言实施新的犯罪的;

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的;

一年内曾因故意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

其他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