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留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留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民将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人扭送到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接受,并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五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