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留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留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四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第一百二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