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百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四百二十四条 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撤回起诉: (一) 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二) 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三)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 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五) 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六) 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七) 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调查或者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建议监…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 新的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触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他罪名。 新的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调取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 第四百二十三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