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八十九条

第八十九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不符合本规则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

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