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四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捕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八十七条 第四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捕 第八十七条 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规则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 有证据证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 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 第八十六条 目录 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