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四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捕 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八十六条 第四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捕 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撚兄ぞ葜っ饔蟹缸锸率禂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摲缸锸率禂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第五节 目录 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