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四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留 第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八十三条 第四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留 第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