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四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五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五十三条 对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