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四百五十八条

第四百五十八条

缔约的外国一方通过其他中方中央机关请求检察机关提供司法协助的,由其他中方中央机关将请求书及所附文件转递最高人民检察院,按本节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