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四百五十一条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我国边境地区人民检察院与相邻国家的司法机关相互进行司法合作,可以视情况就双方之间办案过程中的具体事务作出安排,开展友好往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