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十一章 刑事司法协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百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四百五十条 第十一章 刑事司法协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百五十条 我国边境地区人民检察院与相邻国家的司法机关相互进行司法合作,在不违背有关条约、协议和我国法律的前提下,可以按惯例或者遵照有关规定进行,但应当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四百四十九条 目录 第四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