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四百三十五条

第四百三十五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罪犯、被假释的罪犯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有关单位对罪犯的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是否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