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四百三十四条

第四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对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罪犯没有依法予以执行,或者执行不当,或者罚没的财物未及时上缴国库的,应当及时通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