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四百二十四条

第四百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呈报批准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送交批准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