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四百二十二条
第四百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暂予监外执行的执法活动实行监督,发现有下列违法情况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将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罪犯报请暂予监外执行的;
对罪犯报请暂予监外执行没有完备的合法手续的;
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未依法予以监外执行的,或者罪犯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未依法交付监外执行的;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有违法行为,应当收监执行未收监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后,未及时收监执行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刑期届满,未及时办理释放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