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四百一十六条
第四百一十六条
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岁的;
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在执行前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罪犯正在怀孕的。
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岁的;
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在执行前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罪犯正在怀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