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四百零一条

第四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并将抗诉书副本连同案件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