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十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四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四百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四百条 第十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四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四百条 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抗诉,应当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提出;对裁定的抗诉,应当在接到裁定书后的第二日起五日内提出。 第三百九十九条 目录 第四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