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百九十八条

第三百九十八条

对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由审查起诉部门承办。

人民检察院通过受理申诉、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审查等活动,监督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