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十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四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三百九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百九十八条 第十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四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三百九十八条 对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由审查起诉部门承办。 人民检察院通过受理申诉、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审查等活动,监督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 第三百九十七条 目录 第三百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