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十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三节 审判监督 第三百九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百九十三条 第十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三节 审判监督 第三百九十三条 审判监督由审查起诉部门承办,对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期限的,由监所检察部门承办。 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调查、审阅案卷、受理申诉等活动,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 第三百九十二条 目录 第三百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