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百九十二条
第三百九十二条
审判活动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受理违反管辖规定的;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审理和送达期限的;
法庭组成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庭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的;
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的;
法庭审理时对有关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的行为。
审判活动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受理违反管辖规定的;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审理和送达期限的;
法庭组成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庭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的;
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的;
法庭审理时对有关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