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百八十一条
第三百八十一条 侦查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
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