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十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一节 立案监督 第三百七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百七十七条 第十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一节 立案监督 第三百七十七条 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第三百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三百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