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百七十五条

第三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送达公安机关,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人民检察院送达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日以内立案,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