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九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三百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百五十七条 第九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三百五十七条 对于当庭出示、宣读、播放的证据材料,在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公诉人应当与合议庭办理交接手续。休庭后向法院移交有关证据材料的,即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百五十六条 目录 第三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