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百三十四条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