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八章 审查起诉 第六节 辩护与代理 第三百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百二十七条 第八章 审查起诉 第六节 辩护与代理 第三百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受理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百二十六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