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八章 审查起诉 第六节 辩护与代理 第三百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百二十六条 第八章 审查起诉 第六节 辩护与代理 第三百二十六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 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适用本规则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第三百二十五条 目录 第三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