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八章 审查起诉 第五节 简易程序的提起 第三百零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百零七条 第八章 审查起诉 第五节 简易程序的提起 第三百零七条 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检察长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 第五节 目录 第三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