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八章 审查起诉 第四节 不起诉 第三百零二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百零二条 第八章 审查起诉 第四节 不起诉 第三百零二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起诉的通知后,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复查,将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三百零一条 目录 第三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