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八章 审查起诉 第四节 不起诉 第三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三百零一条 第八章 审查起诉 第四节 不起诉 第三百零一条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进行复查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控告申诉部门应当提出复查意见,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 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查作出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将复查决定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出庭支持公诉由审查起诉部门办理。 第三百条 目录 第三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