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二百八十六条

第二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补充侦查的次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