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二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认为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的,可以书面要求公安机关提供。